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坦桑尼亚上诉法院已给予议会12个月时间,对通过2020年《杂项法律修正案(第3号)》颁布的《基本权利与义务法案》中的四个条款进行修订。
这一决定是上诉法院昨日在2022年第134号上诉案的判决中作出的,该宪法案件对提起公益诉讼的限制提出了质疑。
确定需要修订的条款为通过2020年《杂项法律修正案(第3号)》颁布的《基本权利与义务法案》中的第4(2)、4(3)、4(4)和4(5)条。
此案由人权捍卫者、律师奥内斯莫·奥伦古鲁姆瓦(Onesmo Olengurumwa)起诉总检察长。上诉案由上诉法院的三名法官审理,分别是莱维拉法官(Justice Levira)、鲁马尼卡法官(Justice Rumanyika)和恩格温贝法官(Justice Ngwembe)。
上诉人由以伊萨·希夫吉教授(Prof Issa Shivji)为首的律师团队代理,团队成员还包括资深律师姆帕莱·姆波基(Mpale Mpoki)、鲁格梅莱扎·恩沙拉博士(Dr Rugemeleza Nshala)和律师约翰·塞克(Advocate John Sek);而政府则由总检察长汉吉·昌阿(Hangi Chang’a)及其团队代理。
上诉法院副书记官约瑟夫·福沃(Honourable Joseph Fovo)昨日通过线上方式宣布了上诉判决。他解释称,上诉法院已判定《基本权利与义务执行法案》的第4(2)、4(3)、4(4)和4(5)条无效。
奥伦古鲁姆瓦在判决宣布后立即发表讲话称,法院裁定,第4(2)条要求向高等法院提交有关侵犯宪法权利请愿书的人附上宣誓书,说明其个人受到了怎样的影响,这一要求消除了公益诉讼的概念或意义,因此该条款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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